《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明確持證人權利
  新華網北京12月4日電(記者徐磑)國務院法制辦4日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與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勞動就業等多項權利,並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
  為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報送的《居住證管理辦法(送審稿)》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廣泛征求了中央有關單位、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會同公安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申領條件及範圍。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精神,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在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便利。根據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等便利。
  同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
  在持證人登記為常住戶口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各類城市制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換領、補領等各項程序性規定,並對騙領、出租、出借居住證等違法行為及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意見稿同時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郵寄信函方式或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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